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家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家全因強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家全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上開法律之變更對本件受刑人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周家全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刑法第50條之修正於本案無影響,爰不贅予比較,且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周家全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6987號│年度毒偵字第286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77號│101年度訴字第26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9日│101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77號│101年度訴字第26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3日│102年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761號(已執行│年度執字第858號(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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