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林錦坤臺灣土地銀行花│96年3月10日│51,072元│AKB0000000│40038││││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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