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81號原告 林宗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請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補正被告代表人名稱。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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