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嘉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嘉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嘉成因持有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7月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212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2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附表編號1、2之案件,嗣經本院以113聲字第8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3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3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8月(計算式:4月+4月=8月)之範圍。本院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復考量被告所犯分別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3)、公共危險(附表編號2)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復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至附表編號1、2之案件,被告業已於113年10月23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及追徵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奕慈附表:受刑人戴嘉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不詳時間至113年3月7日3時5分113年04月16日113年04月14日至113年0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7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563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朴簡字第212號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39號113年度朴簡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13年06月07日113年07月03日113年0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朴簡字第212號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39號113年度朴簡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13年07月08日113年07月31日113年11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13聲字第8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經執行完畢)。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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