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告TENATING-HNYOUNG( 楊婷婷 )原告與被告 鄭雲 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2,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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