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