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朴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朴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朴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非法重製之「飛狼影集(天龍特攻隊)」影音光碟片拾玖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之「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應補充為「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其附件權利證明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及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素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散布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與告訴人協商和解事宜,惟經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表示無和解意願(見本院卷附民國98年1月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2紙),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非法重製之「飛狼影集(天龍特攻隊)」影音光碟片19片,雖未據扣案,惟無證據足證已滅失,既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同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以屬於被告為限,均予諭知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8308號被告乙○○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飛狼影集(天龍特攻隊)」影集,係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美商環球)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物,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以及民國82年7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相關規定,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乙○○亦明知其經由網際網路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之「飛狼影集(天龍特攻隊)」影集(內含19片DVD影音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乙○○竟基於散布以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意,於97年8月底某日在臺中市某網咖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址為http://tw.bid.yahoo.com/),並以其申請之hsiaZ0000000000帳號,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飛狼影集(天龍特攻隊)」影集影音光碟片之訊息,並公開陳列該商品照片,以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下標選購,嗣經美商環球所委任之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下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職員發現前述拍賣訊息,而於97年9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100元(含運費100元)至其妹 蕭惠萍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購得前述「飛狼影集(天龍特攻隊)」影集影音光碟1套(含19片影音光碟)。乙○○則於收到貨款後,以宅配通寄送交付上揭影音光碟片予買受人。嗣經警於97年11月18日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環球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刑事委任代理人狀、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被告刊登上開影音光碟拍賣訊息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以及被告寄發通知成交與匯款帳戶資料之電子郵件列印畫面、hsiaZ0000000000號帳號使用人基本資料及來源IP資料、IP使用者之附掛電話及申請登記之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立帳申請書及存摺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各1份;照片2張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及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扣案非法重製之上開影音光碟片19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同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以屬於被告為限,請予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1日
檢察官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