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魏陳秀芳 上列原告請求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部份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計算,應繳納裁判費拾萬元,此均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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