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二十五號抗告人 劉曉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春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簡易庭九十九年度司票字第三○九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經原審就系爭本票之金額及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到期日分別如附表所示,相對人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前行使票據權利,而其於同年十二月間,始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自系爭本票外觀即可明知相對人之請求權行使已逾三年之消滅時效,抗告人既已為時效完成之抗辯,法院自毋庸另為實質調查,即足認定相對人之票款請求權罹於時效,是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顯屬不當,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五十六年臺抗字第七一四號、五十七年臺抗字第七十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提出票據之時效抗辯,惟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於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時得拒絕給付而已,其債權本身仍然存在,此種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屬於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要非本件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貳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臺幣)│(民國)│││├─┼───────────┼───────────┼───────────┼───────────┼────────┤│1│96年1月16日│300,000元│96年1月18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2│96年1月16日│300,000元│96年1月25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3│96年1月16日│300,000元│96年1月31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4│96年1月16日│300,000元│96年2月7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5│96年1月16日│200,000元│96年1月24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6│96年1月16日│200,000元│96年1月27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7│96年1月16日│200,000元│96年1月31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8│96年1月16日│200,000元│96年2月3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9│96年1月16日│200,000元│96年2月7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10│96年1月16日│100,000元│96年1月18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11│96年1月16日│100,000元│96年1月21日│96年2月7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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