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告丁○○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 律師
戴君豪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十三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為訴外人 張驥 之配偶,被告就訴外人張驥生前贈與原告之系爭不動產,以侵害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由,提起撤銷贈與訴訟,現由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事件受理。是本件原告得否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被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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