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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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拷貝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 律師被告 沙學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沙學堯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鍾晴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子千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附表:
編號檔案名稱附卷處10000-00-00北塔110年度偵字第9589號卷證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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