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魏純卿 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李榮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數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NE-00000000至107-NE-00000000100,000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000000至107-ND-000000005,000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NX-00000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