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首旗 相對人 林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0號 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美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1年度司繼字第170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6月21日苗院源100司執人9099字第17063號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本院102年7月9日苗院國家字第019765號函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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