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鄭秀琴
1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
二、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併提出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上開親屬之同意書及願擔任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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