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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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西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西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而經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