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萬炳宏 即台北市私立來勝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昌飼料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