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世卿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 何金村 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金村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原審、本院均判決其此部分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