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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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顏秉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瑞展矯立國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7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票面金額業經改寫,依上述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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