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7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賀文群被告曾秀娟訴訟代理人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 律師」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池美佳 律師已於100年9月15日具狀解除委任,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