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 楊依芬 被告 王冠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