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王文正 被告 許峻慈 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許建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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