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林江春
沈寶綢 林怡秀 林貞妏 附民被告 王政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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