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65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825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每月新台幣200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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