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高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最末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最末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與主文所示「宣告緩刑參年」未合之處,核屬顯然錯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新為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