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吳承哲 被告 陳欣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被告所涉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