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蔡宏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參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三點九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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