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6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陳俐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健榮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彭健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健榮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8年10月2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