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司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司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司調字第328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文齊鄧伃伶 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遺產數額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鄧伃伶死亡後留有房屋及未知之遺產,惟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混沌未明,聲請人無從確認其遺產範圍並就其所繼承之遺產進行後續法律程序,故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第三人之遺產數額,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是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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