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逸姗王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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