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菊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2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菊芬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菊芬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下旬某日,利用其架設於高雄市○○區○○街○○號戶籍處之網路設備,自大陸地區「淘寶網」之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元至19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旋在上址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s946980」帳號,刊登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並以每件4至290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顧客瀏覽選購而加以陳列。 嗣經警 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販售訊息,乃佯裝顧客下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收納袋10件,並於107年1月5日11時30分許匯款170元(含運費70元)至陳菊芬指定帳戶內。而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商品經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即於107年3月22日12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菊芬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18所示之物,復送請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陳菊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5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被告寄交之包裹照片、蒐證照片、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9月22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922012號函暨會員基本資料、網頁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按網路買賣為現今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又買方倘為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於前述拍賣網站網頁上刊登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交易訊息後,為員警所發覺,被告嗣因與佯裝買家之員警進行交易後而被查獲,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員警購買該仿冒商標商品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而係為求人贓俱獲,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是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6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107年3月22日12時20分為警查獲之時止,在同一網路賣場持續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時間並未中斷,顯然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所為,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均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為謀小利而侵害他人商標權,無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亦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間接影響吾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另考量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之久暫(自106年12月下旬至107年3月22日止)、數量、經營規模、自承獲利約三、四仟元之不法利得、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賠償商標專用權人以填補其損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已如前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又員警為蒐證而佯裝顧客向被告購買附表二編號1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支付被告170元等節,已如前述,則扣除其中運費70元後,該部分貨款100元既經被告收取,自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及名稱│├──┼──────┼──────┼─────┼─────┼────────────┤│1│H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108/1/15│圍裙、浴帽等│├──┤臉圖│份有限公司├─────┼─────┼────────────┤│2│││00000000│109/6/15│面紙盒(套)、髮梳、製冰│││││││盒等│├──┤│├─────┼─────┼────────────┤│3│││00000000│110/9/30│棉花棒│├──┤│├─────┼─────┼────────────┤│4│││00000000│110/08/31│直尺、滑鼠墊、面紙、紙袋│││││││、鉛筆、原子筆、橡皮擦、│││││││削鉛筆機等│├──┤│├─────┼─────┼────────────┤│5│││00000000│110/11/30│塑膠製置物盒、非金屬製衣│││││││服掛勾等│├──┤│├─────┼─────┼────────────┤│6│││00000000│109/10/31│旅行箱│├──┤│├─────┼─────┼────────────┤│7│││00000000│109/11/15│床單、被套、枕套、毛巾等│├──┤│├─────┼─────┼────────────┤│8│││00000000│115/1/15│浴墊、腳踏墊、浴室防滑墊│││││││等│└──┴──────┴──────┴─────┴─────┴────────────┘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備註│├──┼─────────────────┼─────┼───────┤│1│仿冒HELLOKITTY商標收納袋│10│員警蒐證購得│├──┼─────────────────┼─────┼───────┤│2│仿冒HELLOKITTY商標浴帽│75││├──┼─────────────────┼─────┼───────┤│3│仿冒HELLOKITTY商標製冰盒│4││├──┼─────────────────┼─────┼───────┤│4│仿冒HELLOKITTY商標棉花棒│8││├──┼─────────────────┼─────┼───────┤│5│仿冒HELLOKITTY商標面紙│314││├──┼─────────────────┼─────┼───────┤│6│仿冒HELLOKITTY商標面紙盒│40││├──┼─────────────────┼─────┼───────┤│7│仿冒HELLOKITTY商標滑鼠墊│90││├──┼─────────────────┼─────┼───────┤│8│仿冒HELLOKITTY商標收納盒│26││├──┼─────────────────┼─────┼───────┤│9│仿冒HELLOKITTY商標袋子│233││├──┼─────────────────┼─────┼───────┤│10│仿冒HELLOKITTY商標掛勾│12││├──┼─────────────────┼─────┼───────┤│11│仿冒HELLOKITTY商標文具組│50││├──┼─────────────────┼─────┼───────┤│12│仿冒HELLOKITTY商標行李箱│8││├──┼─────────────────┼─────┼───────┤│13│仿冒HELLOKITTY商標原子筆│18││├──┼─────────────────┼─────┼───────┤│14│仿冒HELLOKITTY商標梳子│8││├──┼─────────────────┼─────┼───────┤│15│仿冒HELLOKITTY商標毛巾│7││├──┼─────────────────┼─────┼───────┤│16│仿冒HELLOKITTY商標地墊│7││├──┼─────────────────┼─────┼───────┤│17│仿冒HELLOKITTY商標圍裙│3││├──┼─────────────────┼─────┼───────┤│18│仿冒HELLOKITTY商標床包組│1││└──┴─────────────────┴─────┴───────┘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