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與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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