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並約定自93年2月份起,每月2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0年1月2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僅繳付本息至99年2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94,120元及自99年2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