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沈鄉傳 被告 葉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