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103號抗告人丁00法定代理人 丁世彬
林思吟 抗告人黃00抗告人黃00抗告人黃00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丁怡芳
黃秀賢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03號拋棄繼承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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