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黃煒軒
黃永治 即 黃世賢 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秀娟
一、債務人黃永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世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煒軒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