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告 鄭蔡秋玉
鄭堯中 鄭明富 鄭秀雲 鄭湘樺 共同 李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方芳村
鄭冠凱 宋彥輝 宋韋辰 兼上一人 施秀麗 訴訟代理人被告江昇兼上一人 包金珠 法定代理人被告 洪維誌
何珮宸 上二人 朱立人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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