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5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祥鏗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祥鏗與告訴人 陳銀 均係住新北市○○區○○路○○○○號「富貴賞社區」之住戶。民國104年7月2日中午12時30分許,告訴人陳銀之孫女獨自在社區1樓之撞球間撞球,被告朱祥鏗見狀即責罵陳銀之孫女為何開冷氣,之後隨即走出撞球間,在走廊與告訴人陳銀發生爭執,詎被告朱祥鏗竟進而公然在該處辱罵告訴人陳銀「幹你娘」,嗣又出手毆打告訴人陳銀,致告訴人陳銀受有腦震盪、眼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銀告訴被告朱祥鏗傷害、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上開二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宣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