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43號聲請人 郭俊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至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又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