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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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聲請人林家__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票號WG0000000之到期日為何?(到期日10.8.9早於發票日105.8.1)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