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原告甲○○64歲(民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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