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 唐瓔珞
唐瓔璋 唐瓔瑞 邱淑菁唐森林 之承受訴訟人 唐妤 即唐森林之承受訴訟人 唐婕 即唐森林之承受訴訟人 唐瓔珮 視同上訴人 唐瑤瓊
唐瑤玲 唐瑤琪 唐麗珠 唐曼麗 唐曼妮 唐蕭敏惠 唐瑶琨 唐瑤瑛 唐瑤玟 唐瑤玉 唐增賢 唐金玉 李唐美 唐菊婉 唐懿柔 唐月華 李金生 李偉誠 李珮青 李怡慧 被上訴人 唐瓔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1,416元(見本院卷二第422至4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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