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5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楊朝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ꆼ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ꆼ萬肆仟零ꆼ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ꆼ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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