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碧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案外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受讓上開債權後,即將讓與之通知書郵寄至相對人之戶籍地,惟該信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准對該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查本件相對人 蘇碧業 於90年4月3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日為103年8月5日,則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業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法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