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甲○○
           4號
被   告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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