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甲○○
4號
被 告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