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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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號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2號之罪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號之罪刑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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