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何明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何明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4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86元及費用12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何明龍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4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50元及費用3169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明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45454││04月28日起││點七五│││元│││││├──┼───┼─────┼──────┼──────┼───────┤│002│新臺幣│何明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77955││04月28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