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李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4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延平分 │102年9月15日│14,898元│0000000││││ 司李 楊美香 │行│││││├──┼─────────┼─────────┼───────┼─────────┼────────┼──┤│002│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102年10月27日│24,900元│0000000││││ 司李楊美香 │行│││││├──┼─────────┼─────────┼───────┼─────────┼────────┼──┤│003│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102年12月12日│199,582元│0000000││││司李楊美香│行│││││├──┼─────────┼─────────┼───────┼─────────┼────────┼──┤│004│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102年12月31日│81,600元│0000000││││司李楊美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