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告 莊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3萬7133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