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聲請書就此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2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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