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鍾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